明知好友已经饮酒,仍主动提议对方开车,需要担责吗?

编辑:admin 日期:2025-09-23 21:50:25 / 人气:

滴!
您的好友向您发出了一份醉驾邀请,
请决定是否接受?
案情简介
2024年12月18日晚上,朱某喊上老乡时某等3人共同到朱某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暂住地吃饭。饭桌上,大家推杯换盏,以酒助兴,气氛热烈,友情在觥筹交错间迅速升温。然而,谁也没想到,这场尽兴的酒局过后,等待时某与朱某的,竟是罔顾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,以及法律的严惩。
酒足饭饱的朱某、时某约着一起前往洗浴中心,而当朱某拿起车钥匙,准备开车时,想到自己曾因酒后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过往,内心产生了迟疑。害怕重蹈覆辙的他,转过身对时某说道:“我喝的白酒,你喝的黄酒应该没事,你来开车”......
明知酒后不能开车的时某因抹不开面子拒绝,打开车门坐上了驾驶位,朱某则顺势坐到了副驾驶位。引擎轰鸣、车轮转动,这场碍于情面的妥协,已然触碰法律红线,惩戒的罗网正无声逼近。当日20时36分许,时某驾驶该车被执勤民警查获。经鉴定,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mg/100mL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时某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,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;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告人时某饮酒,仍提议并提供车辆,由时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时某、朱某系共同犯罪,时某作为驾驶机动车的直接行为人,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实施者,对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结果的发生起直接推动作用,系主犯;朱某主动提议并提供车辆,虽然并未实施直接驾驶车辆的行为,但是系危险驾驶行为得以启动和实施的重要促成者,因此亦为主犯。综合朱某存在危险驾驶前科,且在明知时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积极促成犯罪,多次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缺乏基本敬畏与遵守意识,对其酌情从重处罚。结合时某、朱某各自具有的坦白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法官提醒
杯中尽兴,轮下守安。平安归途容不得半点侥幸,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,从不因“未手握方向盘”而豁免,虽“仅为乘客”,但此种默许、纵容,亦是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。同样,法律的标尺亦不会因“抹不开面子”而弯曲,突破规则的“通融”实则为一把利刃,伤人伤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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